事项名称
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审批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办理机构
柳州市柳江区农业局
服务对象
从事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的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1996年9月30日,国务院令第20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将自治区农业厅实施“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核发、出售和收购审批”的自治区管理权限委托下放设区的市、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桂政发〔2015〕28号)
办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二款、第十八条、《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02年9月6日农业部令第21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第十九、二十条规定,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符合法律规定的出售、收购情况;
3、县级农业行政主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4、申办人资质符合规定;
5、所出售、收购国家保护野生植物的来源符合规定。
办理材料
详见附件1
办理地点
拉堡镇柳堡路198号(商贸街9#10#11#栋二楼)农业局窗口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0772—7210236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附件下载
附件1: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附件2: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审批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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