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办理机构
柳江区水利局
服务对象
申请非防洪建设项目的自治区所属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团组织及公民个人。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主席令第88号公布,2016年7月2日修改)第三十三条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办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办理材料
附件2
办理地点
柳江区拉堡镇柳堡路198号政务服务中心
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7223997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批复-出件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附件下载
附件3 目录、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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