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采砂许可

发布时间: 2017-10-13       字体:       

事项名称

河道采砂许可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办理机构

柳江区水利局

服务对象

对经河道采砂权招投标中标的申请人(单位)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公布,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九条 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2011年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3.【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条例》(2016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制定年度采砂实施方案,实施河道采砂许可。

4.【规章】《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水财【1990】16号,1990年实施)第三条:河道采砂必须服从河道整治规划。河道采砂实行许可证制度,按河道管理权限实行管理。河道采砂许可证由省级水利部门与同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由所在河道主管部门或由其授权的河道管理单位负责发放。

办理条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河道采砂许可由有许可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实施。

第十六条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河道采砂规划和年度采砂实施方案,会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编制采砂招标、拍卖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招标、拍卖。

办理材料

1.河道采砂申请书;(一式3份)

2、《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报批稿,一式3份)  

3.技术审查机构对《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报批稿)的复核评估意见(原件,一式1份);
4、工程性采砂须附具项目立项依据和工程设计方案(经营河砂业务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有关证明材料)(一式3份)

5.采砂船船舶登记证书、检验证书复印件(一式3份)

6.采砂承包合同或协议复印件,采砂场地所邻乡、村(单位)的有关协议复印件(一式3份);

7.涉及航道范围的,提供航道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原件(一式1份)。

8.标明经纬度坐标或岸线距离的采砂申请范围平面图(一式3份)

9.申请人的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只验看不收)。

 

办理地点

柳江区拉堡镇柳堡路198号政务服务中心

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8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7223997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批复-出件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附件下载

见附件3 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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