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办理机构
柳江区水利局
服务对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公布,2011年1月8日修正)第二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办理条件
《防洪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禁止向河道倾倒沙石泥土和废弃物。在通航河道内挖取沙石泥土、堆存材料,不得恶化通航条件。
办理材料
(一)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爆破、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等活动的申请文件;
(二)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爆破、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等活动的依据文件;
(三) 生产作业方案(报批稿);
(四)弃料和现场清理设备证明,弃料和现场清理方案;
(五) 防洪影响补偿落实方案;
(六) 涉及第三者利害关系的,应当提供与第三者达成的协议;
(七) 申请人的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只验看不收)。
办理地点
柳江区拉堡镇柳堡路198号政务服务中心
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8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7223997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批复-出件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附件下载
见附件3 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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