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办理机构
柳江区水利局
服务对象
在本行政区域内申请修建水库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公布,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办理条件
1.水库项目符合所在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发展规划及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防洪规划等有关专业规划; 2、项目建设可以有效促进当地农业生产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整体脱贫致富,对其他经济主体的负面影响很小
办理材料
(一)业主或建设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申请文件(原件,一式1份)
(二)×××水库初步设计报告(报批稿,一式3套);
(三)×××水库工程可行性研究专题报告书批准文件;
(四)技术审查机构对初步设计报告的复核评估意见(原件,一式1份);
(五)影响第三者合法水事权益的,应提交与第三者的有关协议书(其中至少一份原件)
(六)申请人的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只验看不收)。
办理地点
柳江区拉堡镇柳堡路198号政务服务中心
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7223997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批复-出件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附件下载
见附件3 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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