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水许可

发布时间: 2017-10-13       字体:       

事项名称

取水许可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办理机构

柳江区水利局

服务对象

本县行政区域内申请取水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2.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68条目规定: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的实施机关为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

办理条件

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在作出不批准的决定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批准的理由和依据:

1.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

2.在取水许可总量已经达到取水许可控制总量的地区增加取水量的;

3.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

4.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

5.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

6.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

7.属于备案项目,未报送备案的。

办理材料

1、取水许可申请书(一式3份);

2、 已批准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报批稿一套),不需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一式2份);

3、附件材料(一式2份,要求有目录、按照顺序装订成册)

①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和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原件);

②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出具的审查意见(复印件);

③ 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复印件);

④ 利用已批准的入河排污口退水的,出具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文件(复印件)。

4、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1份(均须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及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二)取水许可证核发申请材料

1、建设项目的批准或者核准文件;

2、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3、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

4、取水计量设施的计量认证情况;

5、节水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

6、污水处理措施落实情况;

7、试运行期间的取水、退水监测结果。

8、拦河闸坝等蓄水工程,还应当提交经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批准的蓄水调度运行方案。

9、地下水取水工程,还应当提交包括成井抽水实验综合成果图、水质分析报告等内容的施工报告。

10、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1份(均须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亲自办理的,身份证原件验看不收);委托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及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办理地点

柳江区拉堡镇柳堡路198号政务服务中心

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4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7223997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批复-出件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附件下载

见附件3 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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