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办理机构
柳江区水利局
服务对象
在柳江区行政区域内的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的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公布,2010年12月25日修订通过,自2011年3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第二十六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办理条件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号)第十条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的审批条件如下: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二)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等国家、行业的水土保持技术规范、标准; (三)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明确; (四)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合理、有效,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达到主体工程设计深度; (五)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依据可靠、方法合理、结果正确; (六)水土保持监测的内容和方法得当。
办理材料
(一)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文件(一式1份);
(二)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报批稿,一式3套,附电子文档一份););
(三)技术审查机构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复核评估意见(原件,一式1份);(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送审稿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个人送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技术审查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并修改完善形成报批稿。);
(四)申请人的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只验看不收)。
办理地点
柳江区拉堡镇柳堡路198号政务服务中心
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7223997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批复-出件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附件下载
见附件3、4 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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