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

发布时间: 2017-10-13       字体:       

事项名称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办理机构

柳江区水利局

服务对象

在柳江区行政区域内依法应当申请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的生产建设的单位或个人。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公布,2010年12月25日修订通过,自2011年3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七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验收审批,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0号发布,自1993年8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中的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并签署意见。水土保持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产使用。

办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公布,2010年12月25日修订通过,自2011年3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七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验收审批,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办理材料

申请材料(一式3份,不含验收组成员所需材料):

(一)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申请文件(书);

(二)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水土流失监测报告(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水土保持监测报告);

(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告;

(四)验收鉴定书 (纸质和电子版)

(五)申请人的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只验看不收)。

(六)需要先进行技术评估的生产建设项目(自治区验收的项目),在提交验收申请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报告,今后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技术评估。

 

办理地点

柳江区拉堡镇柳堡路198号政务服务中心

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7223997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批复-出件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附件下载

见附件3、4 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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