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和生产作业的许可

发布时间: 2017-10-13       字体:       

事项名称

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和生产作业的许可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办理机构

柳江区水利局

服务对象

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或者生产作业的单位和个人

设定依据

【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1992年6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十一届第31号公告修正)

第十四条 经有管理权限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不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工程建设或者生产作业。在工程建设或者生产作业过程中,影响防洪、水文测报、排涝、灌溉、通航、城市供水排水、港务作业、渔业生态、环境保护,以及危害水工程设施安全的,建设或者生产单位、个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办理条件

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不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工程建设或者生产作业。在工程建设或者生产作业过程中,影响防洪、水文测报、排涝、灌溉、通航、城市供水排水、港务作业、渔业生态、环境保护,以及危害水工程设施安全的,建设或者生产单位、个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办理材料

1、申请书(原件2份);

2、建设项目对水工程的影响评价报告(报批稿,一式3份);

3、建设项目涉及水工程保护范围部分的建设方案(或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报告)(加盖设计单位图章,一式3份);

4、建设项目设计图纸(一式3份,加盖设计单位图章的建设项目总体布置图、工程立面图、剖面图);

5、项目涉及的其它相关的资料(一式各3份。附在报批稿之后)

1).建设项目依据文件;

2).如影响第三者水事权益的,须提交处理与第三者水事权益协议文件和相关图件;

6、申请人的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只验看不收)。

办理地点

柳江区拉堡镇柳堡路198号政务服务中心

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9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7223997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批复-出件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附件下载

见附件3 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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