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17条规定、《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31号),审查签署机关对受理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一)水工程建设规模、任务等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的总体要求或水工程建设规模、任务等符合审查通过的专题论证报告;
(二)水工程建设规模等级(别)、标准等符合《防洪标准》及其他有关技术和管理规定的要求;
(三)不影响第三者的合法权益,或者有消除影响的补救措施。
水工程建设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之一的,审查签署机关应当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下达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不予签署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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