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发布时间: 2017-10-13       字体:       

事项名称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办理机构

柳江区水利局

服务对象

申请建设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项目法人和业主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2年8月29日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第19条:“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第17条,“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

办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17条规定、《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31号),审查签署机关对受理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一)水工程建设规模、任务等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的总体要求或水工程建设规模、任务等符合审查通过的专题论证报告;

(二)水工程建设规模等级(别)、标准等符合《防洪标准》及其他有关技术和管理规定的要求;

(三)不影响第三者的合法权益,或者有消除影响的补救措施。

水工程建设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之一的,审查签署机关应当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下达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不予签署通知书。

办理材料

一)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表;

(二)拟报批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一式5份及其编制单位资质复印件;

(三)水工程建设依据文件和河流规划报告;

(四)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或专题论证报告(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办理地点

柳江区拉堡镇柳堡路198号政务服务中心

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8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7223997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批复-出件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附件下载

见附件3 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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